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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使其免除赔偿责任
来源:林涵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0-29
浏览量:302


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2020)闽0702民初3492号

林XX:林XX,男,1970年8月14日出生,汉族,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XX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蔡XX,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X,南平市建阳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

被告:戴XX,男,1982年12月8日出生,汉族,住福建省建宁县X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林涵,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:危XX,男,1977年7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XXX

林XX林XX诉被告戴XX、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

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林XX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,被告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涵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戴XX赔偿林XX各项

损失合计286292.09元(祥见赔偿清单)。2、判令被告戴XX按照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林XX直接承担赔偿责任,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由林XX与被告发各承担50%.3、被告危XX对被告戴XX应承担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;4、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★案情简介: 2019年4月18日12时20分许,林XX驾驶HKXXX号二轮厚摩托车,沿国道235线从溪口村往樟湖镇方向行驶,行径235国道1448M处路段,驶入左侧车行道,后又往右打方向盘的过程中摩托车车头与对向由戴XX驾驶的闽GPJ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右侧车头,在左侧车行靠近中心黄实线位置发生碰撞,造成林XX受伤,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,2019年6月11日,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作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,林XX与戴XX负本事故同等责任。危XX系戴XX雇主,事发时戴XX驾驶危XX所有的闽GPJ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去做事情,危XX未给闽GPJ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。

★案情分析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五条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……”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 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”之规定,戴XX作为危XX雇员,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原告造成损害,应由戴XX雇主危XX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,况且在此次事故中,戴XX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,无须承担赔偿责任,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原告和戴XX承担同等责任,戴XX如果存在重大过失至少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才能构成。而且,危XX其将明知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闽GPJ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交于戴XX驾驶,而且也未依法为闽GPJ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交强险,对此存在重大过错,应承担全部责任。因此,戴XX无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有些不合理应予以剔除。

★出庭应诉:作为戴XX代理律师,在全面了解案情后,代理意见就是戴XX作为危XX雇员对于给原告林XX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,林XX主张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。

★法院判决:法院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,只有危XX对原告林X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而且赔偿金额相较于原告林XX起诉的金额少了整整10万元。代理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获全胜。

审判员:张桂铭

年十月九日

书记员 刘明青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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